土地申请书

时间:2024-05-31 16:44:38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土地申请书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写作层面上,申请书下级向上级的行文方式。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土地申请书

土地申请书1

土地局领导:

  20xx年7月,经局有关领导同意,我部与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出售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合同书》,并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土地证的办理遇到了障碍。

  抵顶房为福新路71号,该区片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是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20xx-94]、[20xx-74]号会议纪要精神在幸福河加盖时市政府划拨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该楼为经济适用房配套用房。我部多次到土地部门办理,但因原土地所有者烟台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无土地证,致使福新路71号商业用房土地证一直无法办理。

  该区域土地按照房屋面积均摊土地面积的原则,商业用房占地3828.54平方米,据烟台市政府办公室烟政办发(20xx)116号文规定为2类商用地,基准地价3300元/﹐,具体出让金价格需评估以后确定。

  福新路71号楼与幸芝里72—106号网点已卖出,我部认为该房屋出售后资金允许应予以全部办理土地证

  特此申请,向贵局申请办理土地证,请在审核以后给以办理,万分感谢!

  此上!

  申请人:(地址,签名并盖章,电话)

  年月日

土地申请书2

  申 请 人:吉水县八都镇住歧村委会住歧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住歧自然村村长

  被申请人:峡江县福民乡方家村委会张公石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肖群根 张公石村组长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现争议土地属原吉安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界牌岭山林的裁决》划分山林权属范围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将现争议土地确认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峡江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请人峡江县福民乡张公石村见利忘义,在峡江县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纵下,趁机挑起与申请人相邻赣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争议(本不存在纠纷)。

  现争议的土地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峡江县福民乡张公石村曾经争议“界牌岭”山场西侧,毗邻赣江,呈条带状。东以申请人住歧村走峡江路为界,南宝塔南侧原争议山林裁决界下的土地为界,西以河为界,北“界牌岭”凉亭西面河边土地至滑泥坑东、北(凉亭右边)面两坑坑心底田为界 (具体见附图) 。争议的土地应属非林地,并为申请人所有,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由于原行署吉行发(20xx)50号文件错误裁决,使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界牌岭”山林与现争议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发生“界牌岭”山林权属纠纷,原吉安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裁决》错误划归被申请人所有的“界牌岭”山林,自清朝以来至20xx年行署裁决前,一直为申请人所有和经营管理,申请人族谱《双亭记》有解放前申请人与峡江山地权属分界地的详细记载,其分界就是山林争议时被峡江捣毁的凉亭界碑山场。解放后土地改革,现争议的土地与错误裁决给被申请人的“界牌岭”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请人登载了土地证外,其权属归一整体登载在申请人持有的0225号土地证“后背山”, “后背山”四址业已将现争议土地旱地包含在内。由于峡江县政府幕后非法操纵其凤凰山林场、原福民乡方家大队盆形得村,以林场为经济后盾,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谓证据,挑起被申请人出面争执权属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界牌岭”山林。原地区山纠调处工作组以不当认定的事实理由,对被申请人所持证据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谓“海螺形”土地证,其真伪暂不论),而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全盘否定,尤其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最有力证据第0225号土地证未予采信,对该证所登载的四址范围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认定,单方采信了被申请人与盆形得村证据(原裁决只列了被申请人张公石,而未将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错将“界牌岭”山林权属全部划为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将保留再次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诉纠错权利),以致将本为一个整体“界牌岭”山林与现争议土地割裂,所幸原办案人员还存一些良知,未敢将申请人立业以来一直经管的现争议土地当作林地划给被申请人。

  二、现争议土地属不在吉行发(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的非林地

  ㈠现争议土地不在(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

  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界牌岭”山林权属纠纷,经原吉安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山纠调处工作组调查协商,双方未能就调解解决“界牌岭”山林权属达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吉安地区行政公署根据该工作组提交的《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界牌岭山林的调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作出了《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界牌岭山林的裁决》(吉行发(20xx)50号,以下简称《裁决》),该裁决书内容只涉及到争议的界牌岭林地,并未涉及界牌岭山脚西侧的水田、旱地、果园权属,因此,现争议土地不在该《裁决》划定山林权属范围。该事实有三点理由支持,第一、该《裁决》权属划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园等土地权属划分;第二、该《裁决》没有附权属划分地形图或示意图作相关附(佐)证;第三、原吉安地区行署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发《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界牌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xx]12号)第4点“界牌岭塔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从其内容所载地物标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未涉及现争议土地的权属划分,相反,该《补充通知》第4点表述,强力佐证了现争议土地性质为“水田和旱土”。

  ㈡现争议土地为非林地

  1、经查验市山调办归档保存的《裁决》案宗,所依据的被申请人峡江县张公石村土地证字第403号、盆形得村第404号两份土地证抄件(其真伪及当时裁决时对该两份证的'采信与认定是否正确暂不论),其中第403号土地证山名为界牌岭,其所载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号土地证山名为海螺形,其所载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据对裁决争议山场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现争议的土地,有力地证实了被申请人峡江张公石、盆形得村土地证载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这更清楚表明现争议地为非林地无疑。如果现争议的土地属于林地,那么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更是错误裁决,如果是错误裁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法律程序重新纠正错误。

  2、查核江西省测绘局20xx年4月调绘的比例尺为1:1万(注意:是测修在前、调绘制图在后),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形图,现争议的土地在该地形图上准确无误地标明了地物标为申请人住歧果园,其标注的地物标既有果园房屋,还标注有“梨”、“砖(窑)”字样,地类界也非常明显。此图所示可以佐证申请人住歧村经营果园(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实。

  三、现争议的土地应为申请人所有

  ㈠申请人所持土地权属依据

  1、原《裁决》归档的申请人第0225号土地证四址范围将塔下至滑泥坑赣江边旱地包含,由于原《裁决》未予认定该证据,使该权属证现处尴尬境地,不能保护申请人对现争议土地合法权益,敬请明察,仅限本案的土地争议而不涉原山林争议采信该证。

  2、申请人塔下旱地拥有《江西省吉水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字第0126、0216号),证实争议地的权属为申请人所有。

  3、原吉安地区山纠办《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界牌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xx)12号)文件第4点规定:“界牌岭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所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该条充分说明争议地的地类为“水田和旱地”,并且当时未就争议地进行调处,而争议地申请人已颁了土地证又进行了长期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当时《裁决》未将“水田、旱地”当作山林裁决,因而认定了现争议地权属归申请人所有。

  4、20xx年《吉水县人民政府和峡江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物标显示该争议地属种有果树旱土,并且在争议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纪70年代建)地物标处注明“住岐果园”四字,说明省测绘局测绘人员在20xx年之前就已实地勘察了解到该块旱地栽有果树,且果树为申请人栽种经营,可书证图纸充分佐证了争议土地为申请人住歧村所有。

  ㈡申请人对争议土地经营管理的事实依据

  土地改革时期,该土地以旱土荒田为主,由申请人所有管业,凉亭的东面滑(挖)泥坑、及北面(凉亭右边)水田,也一直由申请人耕种管业。20xx年建集体林场,在现争议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种了柑橘和梨树,并建有林场管护房屋。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申请人先后将滑(挖)泥坑范围的水田、塔下至凉亭的旱地、果园承包给本村人和外地人经营管理,承包人还在滑泥坑先后搭有两处茅棚(地形图标有此地物标),其中还发生承包人(为刘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实存在。20xx年由于果园经营管理不善以致果树衰败,申请人将争议的土地承包给本村陈树华退耕造湿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树苗还遭被申请人拔除过),现所造湿地松林长势良好。主要经管事实有:

  1、20xx年申请人村民曹汉斌在滑泥坑开垦耕作。

  2、20xx年水田乡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界牌岭耕作水旱地,并建有茅棚在界牌岭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县农民刘江保、刘毛女父女来塔下、界牌岭滑泥坑耕作,还建了茅棚。耕作地点为现被申请人张公石村制造种晚稻假象处,之后申请人村民陈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芜。

  4、20xx年申请人住歧村五小组在界牌岭凉亭山脚下靠江边建有砖厂(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且原地区山纠办《补充通知》第5点已明确)。

  5、20xx年申请人住歧村四小组在塔下建有砖窑,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烧窑(收款凭单和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6、20xx年住歧村委会把塔下旱地收归集体栽果树,砖窑租金也收归村委会收取(收款凭单和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7、20xx年至20xx年申请人村民陈忠元、陈丁根、陈吝老、陈秋仔承包果树园。

  8、20xx年我县八都村民黄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树园旱地(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10、20xx年至20xx年申请人村民陈将仔、陈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证实该事实)。

  11、20xx年至20xx年我县水田乡西流村村名黄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树。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会派村民陈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并承包塔下、界牌岭、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间,陈青根在房子西边开挖了鱼塘,并在鱼塘养鱼、养鸭。

  13、20xx年住歧村委会把塔下、界牌岭、滑泥坑承包给陈树华造林(合同可证实该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原吉安行署吉行发(20xx)50号《裁决》及所附根据和吉地山纠办[20xx]12号《补充通知》的内容表述,结合申请人权属证据及经营事实依据,依照国土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xx]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之规定,被申请人峡江县福民乡张公石村无端挑起的土地争议是既无道理又无法律依据的,敬请吉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将现争议土地裁决为申请人所有。

此致

  吉安市人民政府

土地申请书3

  申请人:刘____,男,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沙坪坝区民____283号,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刘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沙坪坝区______38号附5号,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

  将渝北区____镇____村4社刘____昆(坤)于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____镇____村4社刘____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刘____坤所在渝北区____镇____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____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____昆(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____坤的住房安置,刘____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____昆(坤)所在渝北区________街道____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0________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____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________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____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________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____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____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________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____昆(坤)应属于________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____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拆迁刘____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________年再去拆迁刘____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____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________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________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使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土地申请书4

荣县双古镇村农业社: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_原因,自愿把自己在荣县双古镇村社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号,户主为_________________;共有人为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___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_________________亩(其中田_________________亩,土_________________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__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__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农业社意见: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申请书5

ⅩⅩ区国土资源局:

  本人ⅩⅩⅩ,身份证号码列号,系ⅩⅩ区ⅩⅩ镇ⅩⅩ村人。

  我父亲叫ⅩⅩⅩ,于年月日死亡,生前遗留1处房屋,座落于ⅩⅩ镇ⅩⅩ村,房屋所占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号列:ⅩⅩ府集建(总)字第ⅩⅩⅩⅩⅩⅩ号,该证书内记载1宗宅基地使用权为:使用权面积ⅩⅩ平方米,用地四至:东至ⅩⅩ,西至ⅩⅩ,南至ⅩⅩ,北至ⅩⅩ;根据ⅩⅩ区公证处的《公证书》[(20xx)ⅩⅩⅩⅩ第ⅩⅩⅩⅩ号]及《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本人依法继承上述房屋,为理顺关系,现特向贵局申请将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产权变更给我,恳请给予办理是盼!

申请人:

年月日

土地申请书6

  申请人:xxx,男,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 xxx,xxx,xxx 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 xxx 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汉族,住 xxx,xxx,xxx 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 xxx 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 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 xxx、xxx 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 xxx 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 xxx、xxx 一家,对该土地的使 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 年申请人之子 xxx 与被申请人 xxx 签订了“关于 xxx 与 xxx 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 进行转包,xxx 收取了 xxx 给予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 仟元整),协议签订后 xxx 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 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 申请人 xxx、xxx 得知此事后,于 20xx 年把 xxx 和 xxx 告上 了法庭,xxx 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 614 号民事判决。xxx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 xxx 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 xxx, 情有可原。可是 xxx 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xxx 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 xxx 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 xxx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xx 年 5 月 26 日

土地申请书7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两被申请人在租赁场地投资建造的不动产归申请人所有,申请 人予以适当补偿;

  2、本案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曾于__年 ____月 就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向贵委提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要求两被申请人腾退租赁场地;其在租赁场地建造的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向申请人支付租金、违约金等相 1

  关费用等。经审理,贵委于__年 ____月 ____日作出(20xx)京仲裁字第0017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绝大部分请求,对于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的请求,仲裁庭认为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后,因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我们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顺利收回租赁场地。由于对上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没有解决,严重妨害了申请人行使所有者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及相关法律精神提出上述请求,并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于__年 ____月 ____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金旺世纪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__年 ____月 ____日签订的《协议书》,就上述未决事项提请贵委裁决。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国元通投资管理公司

  __年 ____月 ____日

土地申请书8

  xx法院:

  甲方:xx

  乙方:xxx

  乙方年月日到甲方工作,乙方与年月日在甲方处工作时不慎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伤残。现已康复出院。

  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主动要求与同甲方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存在的'风险,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的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声明;

  第二、甲方给付乙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各项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3500元;43500元已于年月日给付,剩余款项在20xx年度分三次给付;

  第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解决赔偿事宜;

  第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差额权利;

  第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第七、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第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

  乙方: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土地申请书9

xx土地局:

  我叫xx,现年xx岁,住地xx,身份证号xxxx。

  我于20xx年xx月xx日,用xx方式在地段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但由于原因,土地使用证至今未办理,根据《土地法》等法律规定,现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请给予办理为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申请书10

尊敬的巴州领导:

  本人司马义?赛迪,xx年在琼库勒乡人民政府和克亚克勒克村委会的`同意下,在冷口下面(位于315国道东侧,车尔臣河西侧)占用170亩荒地,准备开发。当时,本人向原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办理有关手续。原土地管理局专门派人到荒地检查确定,并测量面积制图立案。

  对此地我们已经交付了9505元的手续费。到了xx年11月4日,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于每亩荒地收取了30元的土地管理费,并收取了xx和xx两年的土地管理费,合计为10236元。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领取土地使用证,所以我们无法开荒和使用此地。

  因此,特写出此申请,希望巴州领导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及时解决有关法律手续为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申请书11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 致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土地申请书12

  亚特矿业〔20xx〕55号 签发:贺登平

  甘肃亚特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出具《甘肃 礼县李坝矿区堆浸尾渣综合回收选矿工程》 建设项目用地已列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证明的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拟建的《甘肃礼县李坝矿区堆浸尾渣综合回收选矿工程》建设项目,为综合回收利用废弃尾渣的循环经济项目,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已同意开展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

  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前期工作。目

  前,按程序已完成环评、安评、地质灾害评估、土地复垦方案、水保方案的相关报批备案工作。

  《甘肃礼县李坝矿区堆浸尾渣综合回收选矿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堆浸尾渣6000t选矿厂, 年治理堆浸尾渣198万t;建设内容主要为选矿厂工业场地、尾矿坝、办公生活区;拟定总投资3.8亿元。

  项目建设选址按照距堆浸尾渣(原料)较近、运输距离较短、节约用地的原则,现已确定项目建设选址在甘肃省礼县罗坝乡王寺村、焦赵村区域内。该区已纳入礼县黄金产业开发建设规划区。

  项目建设拟用地总规模约17.98公顷。在拟占用的'土地中选矿工业场地13.31公顷,办公区生活区1.34公顷,尾矿坝3.33公顷。符合国家建设项目单独选址用地标准。

  此区域均在县、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贵局审核向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甘肃礼县李坝矿区堆浸尾渣综合回收选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已列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使企业尽快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预审手续。

  特此报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土地规划证明 报告

  抄送:县国土资源局

  甘肃亚特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xx年6月21日印发 存档(二)共印8份

土地申请书13

  ________________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我叫________,男,现年33岁,和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从________市________乡________村________组(双塘广场边)购买一块面积为1.95亩的土地用于办面条厂,除使用部分外,剩余1.5亩,去年上半年贵公司收储了该宗土地,使面条厂无地开办,现本人要求贵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置换一块同等面积的土地给我。因本人原宗地座落在广场南路边上,位置极佳,现在虽转换了相同的面积的.土地给我,但不顺路,办厂也不及原来位置方便,基于此,我们恳请贵公司对其置换土地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其费用我们承担。

  特此报告,请批准。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申请书14

  富宁县国土资源局:

  兹有申请人:xxx,现申请将位于富宁县田蓬镇田蓬街,土地使用证号:富国用(20xx)字第329号,地号:OA-02-23-2,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136.66平米,因继承遗产,经家庭协商,把李正平位于富宁县田蓬镇田蓬街的土地使用权分为两宗,一宗为xx名字,面积为52.51平方米,一宗为全天分的名字,面积为86.03平方米,望贵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土地申请书15

一、项目名称:土地证书延期

  二、受理部门:土地使用者为个人或农村集体用地的,由所在城区国土分局受理,其余的在政务服务中心或所在城区国土分局均可受理。

  三、实施主体: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条件:按国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土地使用者资格确认材料:

  ①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③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2)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正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5)单位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红线图、《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建设施工许可证》,个人的提供《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单位的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最新规划总平图,复印件1份。

  (7)在原邕宁县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的,须提供出让合同、地价款(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各1份。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六、行政收费:无

  七、审批时限:办理指导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八、业务办理流程示意图:指导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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